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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9-07-27 09:49  文章来源:内蒙古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9】 号,以下简称《目录》)的有关要求申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接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市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还需根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型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上报表格及电子数据。《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后。(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五)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六)《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为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七)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镍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八)属于《目录》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的,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九)属于《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十)《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8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各盟市商务局务必按之前下发的通知和补充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申报材料,并于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数据)报送至商务厅科技机电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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