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第106届广交会内蒙古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方案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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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20 09:33 文章来源:内蒙古商务厅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第十九条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内蒙古交易团分配性展位管理办法》,第三条展位安排实行标准量化评分,一年一评,原则上一定两届保持不变。《关于第106届广交会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团展位申请通知》(内蒙古交易团发字[2009]4号)有关规定。我厅对参展企业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申报情况,在2009年1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第105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方案》和经广交会秘书处审定的第105届广交会我区参展企业使用展位最终状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第106届广交会内蒙古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方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09年7月17-20日。
在公示期间对展位安排方案有疑问的,可直接向商务厅反映和举报,我厅只受理具名反映和举报(含真实姓名、企业名称和相关材料)。对反映和举报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至举报人或单位。
受理单位:内蒙古纪检委驻商务厅纪检组
电 话:0471-6945331
附件:第106届广交会内蒙古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方案(一、二、三期)
http://www.nmgswt.gov.cn/zxgg/UploadFiles_2161/200907/2009071715311839.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