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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
事项类型/类别 |
行政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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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申请部门 |
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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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管理权限 |
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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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章、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八、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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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决定部门 |
商务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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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1、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2、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设施;4、有3名以上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5、符合自治区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发展规划;6、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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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与标准 |
1、设立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旧机动鉴定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报企业所在地商务局出具的推荐文件(文件应说明已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运行情况及市场情况、发展规划);3、3名以上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4、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经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证明;7、公司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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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审核材料 |
会审方式 |
厅长办公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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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 |
市场体系建设处 |
办公地点 |
内蒙古政府5号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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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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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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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职能 |
指导汽车等重要商品、流通市场规划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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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处室职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