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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行政审批基本情况表旧机动车
2009-02-10 16:04  文章来源:内蒙古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行政审批基本情况表旧机动车

 

事项名称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事项类型/类别

行政许可

接受申请部门

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具体管理权限

审批 

依  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章、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八、十条。

受理决定部门

商务厅

申办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2、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设施;4、有3名以上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5、符合自治区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发展规划;6、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申报资料与标准

1、设立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旧机动鉴定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报企业所在地商务局出具的推荐文件(文件应说明已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运行情况及市场情况、发展规划);33名以上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4、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经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证明;7、公司章程。

审查方式

审核材料

会审方式

厅长办公会议

主办处室

市场体系建设处

办公地点

内蒙古政府5号楼

协办处室

 

办公地点

 

主办处室职能

指导汽车等重要商品、流通市场规划管理

协办处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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