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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目录法律依据责任人
2008-11-17 15:38  文章来源:内蒙古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审核项目:典当行设立
审核部门: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审批部门:国家商务部
审核依据:国家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
审核程序:
(一)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8)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报材料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商务厅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净资产额以内)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申请人应将第1至8项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集中上报国家。
告 知:办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
岗位责任人:赵兰芹
联系电话:0471-6945323



审核项目: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审核部门: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审批部门:国家商务部
审核依据:《典当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
审核程序:
(一)申报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盈利高于全国和省里平均水平;
(3)最近两年无违规经营记录;
(4)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5)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二)申报材料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3)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5)申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
(6)其它同设立典当行材料相同。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集中上报国家。
告 知:办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
岗位责任人:赵兰芹
联系电话:0471-6945323
审批项目:拍卖企业(含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
审批程序:
一、拍卖企业的设立
(一)申报条件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应当具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划;
(7)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有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设立拍卖行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拍卖企业的机构名称、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公司章程、拍卖行业业务规则;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股东出资协议书、《验资证明》。
(5)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拍卖师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拟申办拍卖企业对拍卖师的聘任书);
(6)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7)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8)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二、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
(一)申报条件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2)年检合格;
(3)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分公司,需拨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4)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6)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5)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
(6)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告 知:办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
岗位责任人:赵兰芹
联系电话:0471-6945323


审核项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
审核部门: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审批部门:自治区商务厅
审核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 《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审核程序:
(一)申报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的设施;
(4)有3名以上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5)符合自治区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发展规划;
(6)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二)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旧机动鉴定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报企业所在地商务局出具的推荐文件(文件应说明已设立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运行情况及市场情况、发展规划);
(3)3名以上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4)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经营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拟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证明;
(8)公司章程。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告 知:办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通知
岗位责任人:陈吉淑
联系电话:0471-694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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